1、婚前财产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等。
2、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3、遗嘱或赠与规定
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有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可为夫妻一方所有;而且还在形式上进行了严格规范。父母订立遗嘱时,最好订立书面等有效遗嘱,并且严格按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4、专用的生活用品
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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